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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办法》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具体责任,细化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的职责;规定了隐患排查的工作制度,明确了排查的主体、内容以及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三种形式,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重大危险源管控等事项进行定期排查,存在复工复产、化工装置开停车,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等情形时,还需要进行专项排查;明确了隐患治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开展现状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组织复查验收等治理措施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治理台账和信息档案。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传忠介绍,《办法》对罚款数额均设置了下限,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也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采取“双罚制”,既要罚生产经营单位还要罚相关责任人员,对违法者形成了有力的震慑。此外,《办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了有效衔接,规定了对整改措施拒不执行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高建军表示,《办法》的实施,将有效破解事故隐患“想不到、管不到、治理不到”的老大难问题,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标志着山东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入法治化新阶段。山东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坚持严管重罚,对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未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事故隐患,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