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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高炎龙委托了郑州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的王冷律师和李红光律师。根据律师查阅三门峡市中院、三门峡市检察院卷宗后提供的信息,三门峡市中院在收到省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又将此案退回三门峡市检察院补充侦查,后者又于1998年7月14日将此案退给灵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他们查阅的卷宗显示,高炎龙没有作案时间,其供述的作案时所穿衣服上未鉴定出死者血迹。他们曾多次找灵宝警方查阅卷宗、反映情况,却一直没有结果。
11月19日,北京的刘晓原律师接到了高炎龙寄来的反映材料,决定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刘晓原表示,按照当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修正)及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但直至今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仍未向三门峡市中院提请恢复审理,也未做出不起诉决定。根据199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人民检察院撤诉结案”,但三门峡市中院至今未对此结案。不论是按照当年的刑诉法还是现行的刑诉法,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就应予以解除,但17年过去了,高炎龙仍是“抢劫杀人”的犯罪嫌疑人。
11月23日上午,京华时报记者来到灵宝市公安局宣传科,希望就诸多问题进行采访,包括1998年三门峡市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后,灵宝市公安局有没有继续补充侦查、有无进展、是否已将进展报给检察院,为何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期间有没有继续侦查此案,为何取保候审长达17年没有结果,但对方称不知道此事由哪个部门负责,并要求记者联系三门峡市政法委。后者让记者联系灵宝市委宣传部登记,记者登记后,灵宝市公安局宣传科负责人仍表示自己很忙,且不知道此案在哪个部门。记者来到灵宝市公安局法制大队,表明来意后被直接推出门外,让记者继续找灵宝市公安局宣传科。
11月24日上午,高炎龙再次来到三门峡市中院信访大厅,接待人员称,此案经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后,中院已退回给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不在中院。该接待人员同时表示,按当时的法律规定,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中院恢复法庭审理,中院确实应当以检察院撤诉结案。之所以没有结案,该接待人员表示,“以我个人考虑,那种情况下,你(检察院)没有来(起诉),我估计(中院的)案件承办人可能是这种想法,‘没有来就算了吧’。”该接待人员让高炎龙继续找检察院问情况。